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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城县尾矿库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信息发布者:三峰山脚下
    2017-07-21 12:55:23   转载



    临城县尾矿库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尾矿库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和安全生产水平,根据省政府《河北省尾矿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冀政函[ 2012] 136号)和《河北省尾矿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邢政函[2012]58号,结合临城尾矿库实际,决定在全县开展尾矿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现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整治目标

    按照“谁的企业谁治理、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对全县尾矿库进行全面排查整治,努力做到“四个一批”,稳定巩固一批现场条件较好,坝体稳固并且坡比符合设计要求,排洪建(构)筑物符合设计要求并且完好可靠,干滩长度、调洪库容符合设计要求,下游无村庄等孽要设施的尾矿库;改造升级一批现场环境条件较好;存在安全隐患,经整改能够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尾矿库使其达到正常库标准;关闭取缔一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停用、无主:达到设计坝高、下游有村庄等重要设施的独立选矿厂尾矿库;闭库移交一批已进行闭库治理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尾矿库,移交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要求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通过整治彻底消除尾矿库安全隐患,落实闭库尾矿库日常管理和监管责任,生产运行库达到正常库标准,坚决杜绝尾矿库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排查整治内容

    对全县所有尾矿库,特别是“头顶库”、停用废弃库、无主库等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准确掌握全县尾矿库数量和现状,按照“四个一批”的要求,对全县尾矿库进行分类,建立尾矿库档案,做到“三个一”,即:对所有尾矿库要由专家进行排查,填写一份基本情况档案;对所有尾矿库进行勘察,编绘一张现状平面图;对要求整改、闭库、清库、搬迁下游村庄和重要设施等尾矿库研究制定一库一份整治措施。确保在2013年5月31日前全部完成整治。

    (一)排查内容

       1.尾矿库相关证照是否齐全、有效;

       2.尾矿库各种运行、检查等记录是否齐全;

       3.尾矿库应急预案是否完善,并进行备案;

       4.停用库、废弃库、无主库是否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是否闭库到位;

       5. 尾矿库库区是否存在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拦洪坝强度及防淤能力是否满足防洪要求;

       6. 尾矿库库区是否存在非法采矿、采砂现象;

       7. 排洪建(构)筑物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8. 演算尾矿库的调洪能力,验证排洪系统是否满足排洪要求;

    9.尾矿库坝体外坡、浸润线是否符各设计要求,坝体是否稳定;

       10.尾矿库坝基山体是否有裂隙、泉眼、矿洞等;

       11.尾矿库下游冲击范围内是否存在村庄、学校或其他重要设施。

    (二)整治措施

    对经整改能够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尾矿库实施整改;对无主库、废弃库、下游有村庄等重要设施的独立选矿厂尾矿库、有主但无能力治理的尾矿库,以及采用整改措施不能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的尾矿库,一律实施闭库;对采用闭库措施不能满足安全要求,且下游冲击范围内有村庄、学校或其他重要设施的尾矿库,一律实施清库或搬迁下游村庄和设施。

    三、整治标准

    尾矿库整改、闭库、清库和搬迁下游村庄和设施,须达到以下标准:

    (一)整改标准

       1.在建尾矿库。核准(备案)、用地、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齐全;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资质符合要求;施工组织及进度符合要求;试运行经有关部门备案,且期限及现场符合有关要求。

       2.运行尾矿库。相关证照齐全、有效;安全隐患全部消除;排洪设施可靠、畅通、有效;坝体坚实、稳定;干滩长度、调洪库容满足设计要求;库区内及坝体周边山体地质灾害隐患有效控制或消除;监测、监控设施有效可靠;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包库领导落实到位。

    (二)闭库标准库容小于10万立方米且坝高小于10米安监部门可根据尾矿库实际,进行闭库治理,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其他尾矿库的闭库程序执行标准为闭库工程设计经审查合格,闭库工作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三)清库标准清空尾矿库设计经审查批准;尾砂清运要按照设计方案执行;清空尾矿库应急预案经审查合格并备案;原有地形地貌得到恢复,符合水土保持要求。

    (四)搬迁下游村庄和设施标准迁建位置避开尾矿库下游、采空区、矿山爆破或其他地质灾害影响范围;搬迁居民生产、生活得到妥善安置。

    四、工作步骤

    (一)安排部署阶段(2012年10月底前)。各有关乡镇、安监部门及尾矿库企业要严格按照全县统一部署,紧紧围绕确定的整治内容和目标,细化整治方案,做到目标明确、重点突出、措施可行,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实施。

    (二)摸底调查阶段(2012年11月底前)。各有关乡镇、安监部门组织对尾矿库进行全面彻底排查,确定稳定巩固、改造升级、关闭取缔、闭库移交尾矿库名单(10月25日前完成);逐库研究制定具体整改措施和关闭计划,落实责任单位(2012年11月20日前完成)。在调查的基础上,认真填写尾矿库基本情况表、尾矿库安全隐患整治措施表、尾矿库安全专项整治汇总表(附表1-6),建立尾矿库档案,并集印成册,于2012年11月20日前报县尾矿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整治阶段(2012年12月-2013年12月)。按照“四个一批”的要求,制定每一座尾矿库的整治、关闭和移交实施方案,明确治理责任,落实治理资金,进行尾矿库整治。整治工作要在2013年5月31日前完成。对闭库、清库、搬迁下游村庄和重要设施的尾矿库要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汛期尾矿库安全,并在2013年底前全部完成。

    (四)督导检查和验收阶段(2014年1月-2014年6月)。各乡(镇)政府、安监部门要对辖区内尾矿库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导检查,认真进行验收,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扎实有效推进。于2014年3月底前完成本辖区内尾矿库整治检查验收,并将整治情况报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各乡(镇)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于2014年5月底前完成并将情况报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政府、县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尾矿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增强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集中精力,迅速行动,确保组织到位、人员到位、资金到位、保障到位。县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尾矿库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安监局,负责尾矿库安全专项整治日常工作。各乡(镇)政府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尾矿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二)明确整治责任。县政府对全县尾矿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组织领导,根据全县尾矿库的实际情况,对各乡(镇)尾矿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各乡(镇)政府要做好辖区内尾矿库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等具体工作,负责无主尾矿库的整治,做好下游村庄等重要设施搬迁有关工作。尾矿库企业负责所属尾矿库的安全整治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履职尽责,安监部门负责对尾矿库进行全面排查,监督整治相关单位按要求完成整治任务,并对整治工程组织验收;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责令未经立项在建尾矿库项目停工建设,完善有关手续;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监督用地单位及时将已闭库尾矿库的土地复垦为农用地,交还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财政部门负责无主尾矿库和有主无能力治理尾矿库整治资金筹措工作。

    (三)落实整治资金有主尾矿库安全整治资金,由尾矿库企业负责承担;有主无能力治理的尾矿库整治资金,原则上由尾矿库企业多渠道筹集,县财政给予一定补助;无主尾矿库整治资金,由县、乡两级财政负责承担。

    (四)加快整治进度。各乡(镇)政府要从实际出发,优化整治方案,严格整治标准,加快工作进度,确保整治工作按要求如期完成。对拒绝整治或整治后仍不合格的尾矿库企业,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审批该企业所有新建项目;凡该乡(镇)无主尾矿库没有按照方案进行闭库的,国土资源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要对该乡(镇)的矿权设置和矿山建设项目实施限批。

    (五)加强安全监管。各乡(镇)政府及安监部门要加强对尾矿库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管,及时排查和组织整改安全隐患,严防尾矿库溃坝等各类事故的发生。尾矿库闭库后要销号,国土资源部门按要求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和监管,确保安全。

    (六)建立长效机制。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标本兼治的原则,从规划、审批、立项、监管、综合利用等方面加强对尾矿库的综合管理。制定尾矿库建设规划,严格尾矿库建设标准,明确审批主体,落实监管责任,加大尾矿资源的综合利用,建立尾矿库闭库保证金制度,设立尾矿库治理专项资金,完善尾矿库审批、建设、运行管理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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